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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意在打造品质之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有力推进“双创”工作开展。《条例》内容包括街道容貌、临街建筑物外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废弃物、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的管理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携宠物出户的,应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拒不改正或清除的,处50元--200元罚款;禁止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猪、羊、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和蜜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不得敞养家畜家禽;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违反规定罚款50元—200元;对设置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行为,不得擅自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路缘接坡、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否则罚款500元—2000元。
同时,对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劝阻、制止、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