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工作守则》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工作守则》的通 知
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行为,我中心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工作守则》。请各方交易主体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2.《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工作守则》
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方主体在眉山市东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现场管理服务的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本规范所称项目业主是指进入区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等。
本规范所称项目监督人员是指在区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和业主单位委派的监督人员,简称“项目监督人员”。
本规范所称评标(审)专家是指在区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商定小组等)组成人员。
本规范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竞买人),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单位、团体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五条 在项目开标评标开始前,清点核实交易各方参与人员,核实后,发放招标人、代理机构人员和监督人员工作牌。
第六条 负责项目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工作,维护好工作秩序。如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向相关领导报告。如需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同时上报。
第七条 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跟踪服务监督日志,在评标结束后及时上交相关股室并归档。
第八条 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公开发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外,不得透露交易项目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服务优质。
第十条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及规定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沓、拒绝应办理的事项,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第十二条 按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审)专家,同时对抽取过程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评标(审)活动开始前,与项目业主及监督人员现场启封专家名单,认真核对专家身份,发放专家标识牌。
第十四条 评标(审)结果确定前,平台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审)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平台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平台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六条 平台工作人员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对时间跨度长需要就餐的项目,由平台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定餐服务,就餐时由平台工作人员协助送餐至评标区。参加评标的各方人员不得离开评标区就餐,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就餐。
第三章 项目业主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按开标时间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交易当日,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不得迟到、早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审)工作的,须持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最近社保缴纳证明、与经济、技术有关的职称或职业证明,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参与。进入交易现场的项目业主代表不得超过2人(不含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审)人员),并遵守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委派的本单位内部监督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领取身份标识牌,凭标识牌进入交易现场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进入评标区前应按照区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发表评标(审)意见,不得干扰正常的评标(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不得有任何明示、暗示等干扰专家评标(审)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第四章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审)专家应按照通知评标时间准时参加评标(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评标,不得顶替他人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审)专家如发现项目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向区交易中心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回避,不得擅自让他人顶替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询问其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条 评标(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签到,应对号入座,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使用评标室电脑从事与评标(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审)现场,不得干扰他人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审)活动中,需说明评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不同意见及理由的,应当规范书写。不得手工涂改评分汇总表及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问题的,应报评标(审)委员会汇总后统一讨论。需要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需评标(审)委员会现场表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有关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审)结束后,评标(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评标(审)结果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不得复制、记录或带走任何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及其他涉密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开评标活动,并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进场受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办理签到手续、接收投标文件、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区交易中心发放的招标(采购)代理身份标识牌上岗,着装整洁得体,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主持人和唱标人应声音洪亮,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九条 评标(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四十条 开标、评标(审)过程中,未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他人带离监控区域。
第四十一条 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审)情况和投标文件内容保密。
第六章 投标人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拍卖)会议,应自觉遵守区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网上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私下接触、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项目业主、评标(审)专家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拍卖)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从基本账户汇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偷拍、偷录等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投标(响应)信息及资料,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与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围标、串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如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结果有疑问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答复解决,不得扰乱开标、评标(审)现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 评标(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项目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开标、评标(审)过程,依法受理招标(采购、拍卖)活动中的质疑、投诉、申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开评标过程的,监督人员应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履职证明材料按时参加开标(拍卖)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评审、拍卖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交易场所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活动秩序,自觉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审)的行为,不得收受项目业主、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八章 不良行为结果运用
第五十五条 结果运用。将违规行为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将违规行为在区交易中心网站曝光。
此行为规范,由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工作守则
为把“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益”交易理念落到实处,切实规范各方交易主体现场行为,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凡参加区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各方主体,适用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中交易各方主体是指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项目监督人员、项目业主、评标(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
第三条 交易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自觉、全面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一)对待服务对象要“热心、耐心、细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刁难、训斥服务对象,不得使用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
(二)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4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拍卖会开始时间前1小时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离岗。
(三)开评标(拍卖会)开始前做好场地确定及设施设备运行的检查及开启。
(四)开评标(拍卖会)现场管理和服务。
1.开评标(拍卖会)现场须佩戴工作牌,不得无证上岗;
2.严格查验各方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督促指导中介机构认真履行交易现场工作,不得违反交易现场规范;
3.评标过程中,做好现场值守、服务、登记。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出评审区;
4.拍卖活动中,会同出让人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泄露竞买人的报名信息;
5.如实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
(五)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违规干预或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项目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一)对开标、抽取专家、标书移送、专家进场、评标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监督岗位。
(二)开标当日,现场监督人员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20分钟到达现场,领取佩戴好工作牌,不得转借或托管工作牌,不得迟到,无故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监督。
(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开评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及时协调和处理交易现场的质疑和投诉,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招标投标、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四)廉洁自律,不得与专家、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等私下接触、相互勾结串通,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开评标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业主工作守则。
(一)开标当日,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现场,签到及领取工作牌,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现场开、评标工作职责。
(三)准备好专家抽取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完成评标(审)专家抽取,不得泄露专家抽取信息。
(四)项目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审)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示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干扰或妨碍评标(审)专家评标,或与评标(审)专家恶意串通。
(五)对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澄清,应当及时进行答复。
(六)评标期间,在开标等候区安静等候,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
第七条 评标(审)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存放手机等随身物品,不得携带影响评标公正的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室。
(二)发现本人与业主、中介机构、投标人等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未提出回避的,一经查实,评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审)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标(审)专家独立出具的意见。
(四)不得故意袒护或恶意压制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畸高畸低打分;不得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
(五)评标结束前,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六)评标完成后,及时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七)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如有评标(审)专家违反规定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按照四川省评标(审)专家评标劳务费用的规定标准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索要评标劳务费。
(九)不得违规透露评标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守则。
(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到场人员为合同中2人及以上的人员身份证明,接受查验、登记并领取工作牌,不得无证上岗。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宣布投标截止,不得提前或推迟。
(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先报现场监督人员后,再作出答复,做好记录。需要评标委员会审定的,按规定提交,不得越权行使评标(审)专家权利。
(四)开标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移送到指定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五)评标期间,在开标等候区安静等候,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
(六)按文件规定发放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不得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直接与专家进行转账操作。
(七)评标结束后,归还工作牌,携带全部评标资料自行离开,不得在评标区逗留。
(八)不得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联系接触评标(审)专家,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开评标活动。
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工作守则。
(一)在开标(拍卖会)截止前完成签到,按招标(采购、拍卖)文件要求递交相关资料,领取工作牌,不得迟到、早退。
(二)服从现场和网上投标管理,在指定位置就坐或在网络专用通道开展工作,并将通讯工具调整为震动或静音。不得在会场内拍照、摄像、录音;不得吸烟,高声喧哗,随意走动或中途退场。
(三)逾期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因项目业主(采购人、出让转让人)拒收而无理取闹。
(四)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由现场监督人员、项目业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做出答复(含网上当场答复),不得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或投诉。
(五)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
(六)根据项目的规定,评标结束前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等候的,应在开标等候区安静等候或在网上等候,不得随意走动。
(七)不得与项目业主(采购人、出让转让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围标、串标。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主体应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区交易中心将按行为规范的规定对其行为上报及曝光。
此工作守则,由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