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4-09-07  点击: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眉山蕴缨妇产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眉山蕴缨妇产医院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38000.00元人民币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刘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刘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刘某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故刘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郭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郭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郭某作为分管临床医疗质量的领导和产科主任,负有主要责任,故郭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范某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范某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莫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某某作为分管医疗安全质量的领导,负有领导管理责任,故范某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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