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11-05  点击: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东坡区商务博览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东坡区商务博览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19826

 

 

 

 

 

 

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为农贸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的消防、食品、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面负责。若市场无经营管理人员,则由市场拥有者对上述内容全面负责。

第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可以经协商后向市场内已售出的铺面、摊位自持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要以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场内经营者约定经营区域、租金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诚信经营。

第六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质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第七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快速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管理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定期实施清洁消毒,包括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

(三)公共安全保障职责。有符合标准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并负责维护确保正常使用,有检查和使用记录。如物防有警棍、盾牌、防暴叉、防刺服、头盔等;技防有监控设备、防盗设备、危险品检测设备等;人防有穿戴制服或红袖标(带标志字样)的人员队伍;消防有灭火器或消防栓等。设置有消防通道标识及禁止占用提示,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情况。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违法行为。

(四)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市场分布示意图、农药残留检测公示、健康教育宣传、专职管理员、监督投诉电话、诚信公约、诚信红黑榜、公益广告等信息。

(五)环境卫生维护职责。保洁人员按照1/1500的标准配备并统一佩戴标识上岗。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按照6/1000标准配置公共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地面平整,无破损、积水。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供公众免费使用。

(六)计量、物价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定期检查市场内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清理病媒生物滋生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消费投诉处理职责。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投诉服务站应设有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九)车辆管理。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十)宠物管理。督促消费者带宠物进入市场时要牵绳,并妥善处理宠物粪便。

(十一)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十条 场内经营者(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活禽存放区实行物理隔离,其中宰杀区与其他经营区域相隔距离不得小于5;实现四面光,即吊顶,墙面、台面贴砖,地面光洁。鸡笼采用不锈钢材质,并配备托盘。必须做到每天对场地冲洗干净,每三天至少消毒一次,粪便及时清理,室内无异味;按规定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加工区要安装灭蝇灯,污物、血水排入专门容器。配备病、死禽畜集中弃置设施,做好集中处理和消毒措施。严禁使用蜂窝煤。

(八)水产经营区要安装灭蝇灯,做到墙壁、地面、杀鱼台四周不得有血污、鳞垢,不得有刺鼻异臭味,产生的垃圾装入专门容器。

(九)熟食摊点必须设在距离厕所25米外;须亮证经营,从业人员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口罩上岗;三防设施齐全;货与款分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经营品种及规模,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市场管理者先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场监管、农业、消防等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严重者将责令违规摊位停业整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督促不到位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市场管理者进行约谈及依法处理。若出现重大事故,按相关程序依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成立区农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城区2019年升级改造的14个农贸市场及之后按照标准新建且经营满1年的城区农贸市场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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