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02  点击:

眉东府通〔2020〕33号

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更好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拟对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定了《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二、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66号。

联系电话:028—38033554。

特此通告。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南环线(西段)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约5.82亩,房屋建筑面积约5872.88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通知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实际用于营业情况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主体价值进行补偿。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异地安置按有关土地获得程序办理。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住宅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3.企(事)业搬迁补偿费: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12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12个月安置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12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按物价及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七)奖励和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

(1)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6%奖励。

企(事)业单位,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在500万以内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8%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2%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在500万以上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6%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1%的奖励。企(事)业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6%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0.4%奖励。

企(事)业单位,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2%的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主体评估总价值0.8%的奖励。企(事)业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净土地补偿奖励和补助。净土地补偿奖励与相同土地性质房屋奖励政策一致。

八、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证载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九、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列入2020年度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存在产权分割、注销手续的,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分割、注销手续。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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