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八条举措的通知
眉东府办函〔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八条举措》已经区政府第五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眉山市东坡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八条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对新增能繁母猪予以补助
统筹省、市、区资金300万元,对新增能繁母猪予以补助。2020年计划新增能繁母猪10000头,补助标准为300元/头。
第二条实行贷款贴息
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改扩建猪场或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第三条全面落实保险政策
加强保险政策宣传,加大生猪保险支持力度,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额从7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第四条强化用地保障
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可不受畜禽养殖最多不超过15亩的用地规模上限。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第五条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业主在开工建设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报送东坡生态环境局,由东坡生态环境局及时对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不开展专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实施道路建设扶持
针对2020年新建或投产存栏能力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由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租地、新(改、扩)建路基建设,路面硬化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统筹相关项目资金优先予以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及时协调电力、自来水等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新建养殖场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基础设施投入分担机制。供电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供配电设施本体建设(包含搭电主线至项目用地红线之间的电杆、电线及人工费用),涉及线路廊道拆迁、青苗赔偿、杆塔占地等由业主负责。针对今年新建或投产的存栏能力5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铺设自来水管网工程费用业主支付5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实行生猪出栏奖励
对于完成生猪出栏任务和德康项目建设任务的镇政府按照3元/头的标准进行奖补,对未完成任务的镇不予补助。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