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眉东府办函〔2017〕103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东坡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东坡区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划拨入基金专户。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区财政局整合归集的相关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20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并根据实际需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六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规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东坡区区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八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根据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救助上限标准的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九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区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和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按“一站式”服务程序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东坡区卫生计生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负费用情况,在村(社区)领取、填写《东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并将入院和出院证明及“一站式”服务结算清单作为《东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
(二)村(社区)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街道)复审。村(社区)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审批。
(四)审定求助金额。区卫生计生局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根据《东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内容审定救助金额。
(五)公示。区卫生计生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要严格遵循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救助基金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基金由区卫生计生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卫生计生局作为卫生基金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区人社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会议、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区卫生计生局每月3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区财政局报送基金收入和救助使用情况。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九条 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卫生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救助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计生局定期整理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兑付资料,装订成册,随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