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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药罚〔2019〕28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东坡区本草堂药房销售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东坡区本草堂药房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玉兰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眉山市东坡区本草堂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香加皮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性状项和药屑杂质项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天冬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两种中药饮片按劣药论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抽样中药饮片香加皮和天冬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50.4元(大写:伍拾元零肆角正)。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9年11月23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