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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川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点 击 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食罚〔2019〕073号

案件名称

涉嫌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四川省川乐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建熊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04月10日我局接到12345投诉举报,反映四川省川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泼辣椒”(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年04月01日;净含量:200克/瓶)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有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15日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上述产品的成品库存和标签库存。但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上述留样产品2瓶。经核查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实际计算结果应为2348千焦,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为3042千焦。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项“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8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9年07月02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7月02日

备注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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