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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食药监局“四川眉山华伦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26 点 击 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食罚〔2019〕024号

案件名称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四川眉山华伦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素琼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03月06日我局接到12331投诉举报,反映四川眉山华伦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坛妈香辣豆豉”(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1月09日;净含量:280克/瓶;执行标准:DB51/T394)涉嫌使用过期废止的执行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和该产品执行标准过期的标签;但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九坛妈香辣豆豉”(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1月09日;净含量:280克/瓶;执行标准:DB51/T394)2瓶;经核查该产品执行标准已于2017年1月15日到期。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人民政府盖章的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9年04月25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4月25日

备注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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