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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9〕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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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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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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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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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管红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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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07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1月19日;净含量:240克/瓶)预包装不符合规定。2018年08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库存和标签库存,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同一产品“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2日;净含量:280克/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公司无偿供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编号:A2180148245101001C)的审核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审核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09月30日我局再次接到另一起举报,反映该公司生产的“辣翻天”(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净含量:280克/瓶)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审核报告(编号:A2180148245101001C),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库存和标签库存,但在留样库房发现碳水化和物营养素参考值标注有误的“辣翻天”(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净含量:280克/瓶)2瓶。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该产品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应标注为10%,而该产品标签上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8%。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10月1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产品采取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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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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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9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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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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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