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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8号 |
案件名称 |
东坡区利佰信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东坡区利佰信大药房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美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坡区利佰信大药房检查,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赶黄草(叶),批号20170801,生产厂家:成都市都江堰春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为中药饮片,经查,该药店经营范围未包含中药饮片。同时该店不能提供药品的购进票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法条竞和”的原则,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赶黄草(叶)1瓶;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12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2元。(大写:壹佰叁拾贰元正)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5月19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