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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14号 |
案件名称 |
东坡区圣丹大药房车辆厂雷岗加盟店销售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东坡区圣丹大药房车辆厂雷岗加盟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雷岗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坡区圣丹大药房车辆厂雷岗加盟店检查,在该药店拆零药柜发现1瓶醋酸泼尼松片,外包装上用红笔标示了名称牛黄解毒片,经检查确认为牛黄解毒片。该店擅自更换药品包装,未注明药品有效期、批号等信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该药按劣药论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药品牛黄解毒片120片;2、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15元。(大写:壹拾伍元正)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6月9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