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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妆罚〔2018〕1号 |
案件名称 |
东坡区英蕊美容馆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东坡区英蕊美容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海丽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8年7月5日对东坡区英蕊美容馆进行检查,在该店的冰箱内发现两种产品:BEAUPISTIL英蕊 FAT DISSOLVING LYOPHILIZED POWDER(NET:100mg)和BEAUPISTIL英蕊 FAT DISSOLVING SOLVENT LIQUID(NET:5ml)各10瓶。两种化妆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两种产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质材料。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8月14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