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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27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东坡区曾氏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东坡区曾氏大药房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曾国洋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前往眉山市东坡区曾氏大药房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名称为“天山野生雪莲天然植物精华”的产品两袋;店方称该产品为中药饮片天山雪莲,并出示了相关购进票据。该产品包装上未标识批产批号等信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中药饮片天山雪莲2袋;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750元。以上罚没合计95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正)。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9月29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