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101号 |
|
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辛祖民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08月31日,我局收到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交办单(编号:TSJB201800007478),反映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饭饭香”(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年2月1日、净含量:52克/袋)使用过期执行标准。2018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未发现该产品的库存和包装袋库存,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留样产品“饭饭香”(酱腌菜)(企业标准:Q/CZL0001S-2014)(生产日期:2018年2月1日;净含量:52克/袋)2袋。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发现“东坡老坛酸菜鱼”(企业标准:Q/CZL0002S-2014)(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5件和“下饭菜(酱腌菜)”(企业标准:Q/CZL0002S-2014)(净含量:106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0件。该3个产品执行标准为(Q/CZL0001S-2014)都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东坡老坛酸菜鱼”(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5件和“下饭菜”(酱腌菜)(净含量:106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0件,进行了查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09月1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二)项“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0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东坡老坛酸菜鱼”(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5件和“下饭菜”(酱腌菜)(净含量:106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15日)20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3、罚款人民币8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21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壹拾元整)。 |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年11月26日 |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6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