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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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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不符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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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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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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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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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08月06日,我局收到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交办单(编号:TSJB201800006651),反映四川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大头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7年09月23日,规格:68克/袋)虚假标注钠营养素参考值。2018年08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内未发现该产品的库存和其他批次的库存,在该公司包材库房发现营养成分表钠营养素参考值有误的“香辣大头菜”(酱腌菜)包装袋2800张。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参考值应标注为74%,而该产品包装袋上钠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4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包装袋2800张进行了查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三)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08月09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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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香辣大头菜(酱腌菜)”(净含量:68克/袋)包装袋2800张。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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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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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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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