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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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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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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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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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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天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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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2月26日我局于2018年04月04日、2018年05月03日、2018年05月29日分别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眉山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坡香笋尖”(生产日期:2018年01月04日、净含量:100克/袋、2018年01月06日、净含量:100克/袋)(2018年03月20日、净含量:30克/袋)产品标签强调膳食纤维,而营养成分表上并未标识膳食纤维的含量。2018年0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同样标签的“东坡香笋尖”(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9日、净含量:100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8年04月25日我局抽样送检(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9日、净含量:100克/袋)的产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A2180052048101001C)的审核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审核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0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日期的产品和“东坡香笋尖”包装袋并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产品采取召回。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九)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06月1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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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2、罚款人民币8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57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柒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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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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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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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