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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假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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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田小海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关于眉山市药品抽检计划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送达函: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门店经营的苍术(批号:171201,生产单位: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鉴别项中薄层色谱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根据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中药饮片苍术为假药的意见(眉食药监函【2018】130号):上述批号为171201的苍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形,为假药。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7月12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