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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24号 |
案件名称 |
东坡区修文镇东光社区卫生站违法渠道购进及使用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东坡区修文镇东光社区卫生站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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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黎明辉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修文镇东光社区卫生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卫站后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注射用炎琥宁(生产厂家: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0301;有效期至:2018.03.06)1盒已超过有效期。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三)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对该药品进行了扣押,我局随即立案调查。在随后的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合法购进票据也无其它证据证明该药品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第四条的规定,给予东坡区修文镇东光社区卫生站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药品注射用炎琥宁(生产厂家:称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0301;有效期至2018.03.06)1盒。2、处以货值金额24元的5倍罚款12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8月7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