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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7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28-38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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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20010
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眉山市眉洲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地项目 | 眉东环建函〔2017〕70号 | 2017.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