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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停止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公 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工作事项。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为保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建设项目验收所需时限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9月18起,我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保部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相关规定,自行开展验收工作。关于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相关要求,请密切留意国家、省、市、区环保部门的通知和公告。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保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我局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