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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8〕9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我局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附件1)、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附件2)、自主验收全文报告。
二、依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排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我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
附件3: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
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