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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游泳、攀岩、滑雪、潜水场所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方可营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凡是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游泳池是指凡是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二、实施标准
游泳场馆开放必须符合《游泳场馆开放国家标准GB19079.1
—2013》的条件与技术要求,其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与技术要求。
三、审批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东坡区育才东路208号)
四、审批程序
(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审批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单位进行实地勘验。
(四)符合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五)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游泳场所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再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五、审批时限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黄建军:18990334353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
2018年4月23日